文章 - March, 2006

靈不靈

(讀者來稿)

一海洋生態研究所指出,全球暖化令由喜馬拉亞山脈吹向亞拉伯海的冬風變成暖風,這令海藻出現了異常的快速繁殖生長。過量的海藻會耗盡海水中的氧氣,令其他海洋生物因缺氧而死亡。近年,阿曼(阿拉伯半島東南方)漁民在捕魚時,已多次遇到不尋常的魚類大規模死亡。

專家推算,如氣候暖化持續,亞拉伯海中的氧氣將漸漸消減,海中生物便難以生存。換言之,以捕食海產維生的非洲和亞洲人(佔全球人口的三份一),其生存條件遭受嚴重威脅。

雖然海藻是海洋生態食物鏈的基層生物,沒有牠們,海洋,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的健康將面對嚴重的威脅,但牠們的過量繁殖,同樣會引發生態災難。這正正反映出,自然生態的健康來自平衡的,而非獨大的生物繁殖和發展模式。眼下不但人類數目年年暴升,人類對自然生態的苛索和污染亦是有增無減。

自稱萬物之靈的人類,能否明白這如此簡單的生存之道,抑或諷刺地,仍只懂埋首追求不斷的經濟增長和自毀之道?

消費者

Add comment March 19th, 2006

新聞稿-立法監管垃圾函件

垃圾函件是引發嚴重迫切的生態災難的成因之一,禍及地球萬物,但現行法例監管不足,以致濫發垃圾函件的情況十分嚴重。為了切合環保所需,消費者力量藉政府立法規管電子宣傳手法之際,敦促政府同時立法監管垃圾函件的濫發,給市民向垃圾函件說「不」的權利。而這亦得到調查中91%被訪者的支持,換言之,政府立法監管垃圾函件亦為民意所向。

 

我們藉立法會討論《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機會,向與會的鄭經翰議員遞交請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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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所得,每年全港住戶約收到六億四千多萬封宣傳函件,相約於11427噸紙張。製造這些紙張需伐27萬棵樹木,耗用多達340萬噸淡水,並產生12萬噸二氧化碳和340萬噸工業廢水。

破壞森林即摧毀地球的呼吸換氣系統,令大氣積存過量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是全球暖化的主因之一。溫室效應已導致導致氣候變得極端和反常。海水溫度上升,導致大量珊瑚礁死亡,也加速了海藻、鱗蝦、各種依賴珊瑚繁殖和棲身的魚類、以致整個海洋生態的破壞。冰川溶化和水溫上升亦帶來海水上漲和鹹潮等問題,威脅沿岸居民和食水供應。冰塊溶化更會釋放埋藏在凍冰下的大量甲烷,令全球暖化更一發不可收拾。此外,大量淡水被用以造紙,等如剝奪當地動植物的生存空間。而排放於河流和海洋的工業廢水,更進一步削毀當地的食水供應,和污染毒害海洋生態。

另外,八成多被訪者不但從未購買宣傳函件宣傳的產品,更將它們直拋進垃圾桶,這些名符其實的垃圾函件,每年為香港帶來最少9000噸垃圾,加重了堆填區的負荷,對本地環境問題百害無一利。

垃圾函件是未經收件人同意或要求,而發送至其郵箱的產品宣傳函件,其大致分三大類:1)夾帶在如信用卡月結單等私人郵件內的產品宣傳單張;2)經郵政署通函服務寄出的宣傳郵件,這些郵件沒有註明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只在郵件右上角印有「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字樣;及3)無收件人姓名,直接插入信箱,或經郵局寄出的宣傳函件。

調查中86.7%被訪者表示不想再收到垃圾函件。但在現行法例下,個別住戶沒有拒收郵政署所發出的通函的權利,郵政署只會接受業主立案法團提出豁免的申請;公屋住戶則需房屋署代為出頭。個別住戶也沒有拒收無收件人姓名、直接插入函件的權利,而要依靠業主立案法團或大廈管理署出頭,拒讓派件人入大廈派件。

至於夾帶在私人信件的宣傳單張,就算有私隱條例監管著,但由於罰則過輕等因素,以致調查中近半數住戶,在要求發函機構停止向其發函後,仍收到它們的垃圾郵件。

調查中91%被訪者認為,政府應該同時規管電郵和函件的濫發,反映了市民不再要它們的意向。

我們要求政府仿傚澳洲墨爾本的做法,立法規管垃圾郵件,給市民如下權利:當住戶在郵箱貼上「不要宣傳函件」等字句,所有放入該郵箱,但未獲豁免的函件種類,都屬違法品。

聯署支持政府立法規管垃圾函件及參閱相關的立法意見書和調查結果。

消費者力量
2006年3月17日

Add comment March 17th, 2006

要求政府立法監管垃圾函件意見書

要求政府立法監管垃圾函件意見書

目錄

1. 前言
2. 立法的理據:
 i) 解決嚴重而迫切的環境問題
 ii) 堵塞現有法例的漏洞,修正不足、己過時的法例
 iii) 尊重和回應民意
 iv) 不影響合法的商界推廣活動,而且帶來裨益
 v ) 外國的相關法例己有數十年,證明切實可行
3. 結論及要求
4. 附件一:有關市民對收取和規管垃圾函件的意見調查
5. 附件二:收集住戶垃圾函件結果

1. 前言

  【消費者力量】是一個反省現代消費模式的非牟利民間團體。我們的宗旨是:致力反省消費者在種種環球性問題上所扮演的角色,促進消費者負起應負的責任,發揮消費者力量,改變追求物質生活的習慣,以減低現代生活對人類、自然環境及原住民文化造成的災害。

  就《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本團體促請政府在立法監管濫發電子訊息時,應同時立法監管另一項極嚴重的濫發訊息問 題,即濫發函件的問題。濫發函件令環境問題越見嚴重和迫切,同時也反映出現行法例的漏洞和過時之處。另一方面,廣大民意也一面倒支持政府即時立法監管。作 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實應盡快回應各方面的訴求。立法監管。換言之,政府立法規管濫發函件,不單可減輕環境的災難和令市民得到應有的權利,更可堵塞目前的 法例漏洞,修正不足及過時之處,並對香港、以至全球環境各方面皆大有益處,同時又不會影響商業運作。政府實應把握時機,在立法監管濫發電子訊息的同時,提 出監管濫發函件的草案。

  我們認為,政府應根據以下原則,定立監管濫發函件法例的草案:1) 回應嚴重而迫切的環境問題;2) 堵塞現時有關法例的漏洞,以免被濫用,並且應修正不足、己過時的法例,以確保能配合社會的轉變;3) 尊重個別市民拒絕再接收發送至其通訊地址的函件的權利。外國的相關法例己有數十年,證明切實可行,而且不但沒有影響合法的商界推廣活動,相反還會帶來裨 益。本意見書將就以上各方面提出理據及實質的立法建議,而內容是根據本團體較早前進行的,有關市民對濫發函件的意見調查結果(詳情見附件)及本港現行法例 情況為基礎,並以外國法例作為參考。本團體並於05年10月23日已舉行了記者會,向公眾呈示促請政府立法在監管濫發電子訊息時,應同時立法監管濫發函 件。

2. 立法的理據:

  (i) 回應嚴重而迫切的環境問題

  根據本團體收集75戶 的濫發函件數量推算,香港家庭每年收到的垃圾函件(未經收件人許可、同意或要求而收到的宣傳品) 約11,427噸,製造這11,427噸紙張耗用27萬4千棵12米高,13-17厘米直徑樹木、1億2千萬度電、多達340萬噸淡水等物資,另產生11 萬5千噸二氧化碳和340萬噸工業廢水等生態污染物。而由於該些函件全屬垃圾函件,因此,有11,427噸紙張將會淪為實實際際的垃圾。

  宣傳印刷品泛濫,導致大片森林被砍伐。森林是陸地生態不可或缺的一環,它為成千上萬的動植物提供合適的棲息地方,是地球生態多樣性的 搖籃,森林也發揮著防止水土流失、維持氣候溫和、維繫淡水循環等等功用。如人類繼續對林木過份需索,專家估計到2020年,全球九成的森林將會消失,後果 不堪想像。

  另一方面,眾所周知,森林是地球的肺部,森林破壞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及厚度劇增,是導致目前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另造紙過程 產生大量溫室氣體和化學污染物,其對臭氧層的結構造成顯著的破損,令全球暖化日見嚴重。2002至05及98年是有史以來最熱的5個年頭,千禧年代將極可 能取代 90年代成為史上最熱的十年。

  氣候變暖帶來的不單只是氣溫上升的現象已而,它對全球的生態環境實帶來深遠和災難性的影響:

  1) 導致氣候變得極端和反常
     暴雨、風災、旱災和極度乾旱帶來的森林大火等等,令生態環境進一步造成破壞,影響農作物收成和全球食物供應,也導致人命傷亡。近年頻繁的、侵襲各地的熱浪和寒流亦造成不少人命傷亡,比如在03年8月,歐洲熱浪便奪去近二萬人的性命。

  2) 威脅整個海洋生態和全球海產供應
     海水溫度上升已令海藻和鱗蝦大量死亡,而溫室效應導致兩極冰山溶化,也淹沒了大量的海藻。海藻和鱗蝦同處於海洋生態食物鏈的底層,是不少魚類和海洋生物的食物。它們的消失將令其他生物因沒有足夠的食物而死亡,甚至滅種,嚴重威脅整個海洋生態和魚獲。

    溫室效應亦令各地珊瑚出現前所未見的大規模白化現象,加上由於二氧化碳含量上升,令海水中的碳酸量提高,亦導致珊瑚死亡。珊瑚礁為海洋生物提供糧食,更是 四千多種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棲身所和繁殖地,因此,珊瑚礁的滅跡是海洋生態的大災難,也會令魚獲大減。另外,珊瑚具過濾海水的能力,能保持海水清澈,珊瑚 死亡將令近岸海域水質下降混濁,不利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生長。

    同時,含碳酸海水會侵蝕溶化如蠔和蜆等貝殼類動物的外殼,令貝殼類動物死亡,它們的消失將破壞食物鏈的正常運作,加速海洋生態的消亡。

    另外,整個海洋,包括當中的海藻和珊瑚礁,為地球吸收過半數二氧化碳,呼出過半數的氧氣,是地球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海洋生態的消失將令氣候暖化的情況嚴重惡化。

   3 ) 令海水水位上升,造成鹹水倒流和淹沒低地
     兩極冰河以及各地冰川溶化,以及海水因水溫上升而膨脹,亦令 各地水平線上升。長此下去,海水水位上升最終會淹沒沿岸低窪地區,大城市如阿姆斯特丹及倫敦等也不能倖免。部份大平洋島嶼居民已因水平線上升而要遷離世世 代代居住的家園。現時全球水位平均每年上升1-2亳米,遠高於過去數千年的幅度,而香港維港水位更平均每年上升2.3亳米,比全球平均還要高。

     海水上升亦令鹹淡水交界地區,出現鹹潮,澳門和珠江三角洲一帶近年更首當其衝。

   4) 令南北兩極及寒帶區的甲烷危機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威脅全球安危
     南北兩極的氣溫上升為全球之最,在原本長期冰封的凍土下是沼地,當中儲存著千億噸甲烷。甲烷是是比二氧化碳的存熱能力高25倍的溫室氣體。冰雪溶化,能引 致埋藏在凍土下的甲烷被釋放於大氣中,引起地球氣溫暴升,全球冰川溶化,海水急升,後果不堪設想。整個位於北極圈外圍的西北伯利亞西部,面積100萬平方 公里的凍土地帶已於過去三、四年間開始溶化,凍土下藏著700噸甲烷(全球1/4的藏量),甲烷危機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如此下去,最後依賴整個生態系統生 存的人類,最終亦不可能倖存。

  香港雖是彈丸之地,但卻是全球其中一個紙張的大用家,單是2002年香港便消耗了156.4萬公噸紙張,耗量是全球平均數的四倍多, 當中超過一半是即棄的紙張。面對溫室效應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香港人實在責無旁貸,政府絕對有責任領導社會從源頭開始減少用紙,減少砍伐樹木和造紙帶來的 污染,而立法監管濫發函件,便是切實可行的回應。

  香港市民一向積極關注和熱心參與救濟各地的天災,比如中國水災和南亞海嘯,十分積極,但這些都是在發生了災難後的補救性工作,治本之道還是在行為上實踐減少消耗紙張,減少砍伐樹木,令全球暖化問題不再惡化下去,減少全球性的災難繼續蔓延。

  再者,濫發函件也為本港產生大量廢物,廢紙佔了香港堆填區內40%的固體廢料量,前述的11,427噸函件紙張垃圾為本港的堆填區帶來沈重的負擔,根 據環保署的資料:「隨著廢物量持續增長,香港的堆填區正迅速飽和,滿溢情況比預期來得更早。假如廢物量繼續以現時速度上升,剩餘的堆填空間只可維持6至 10年。除非我們馬上找出解決的方法,否則要面對未來數年,每日數以萬公噸計的廢物便再沒有處置的地點。」

  面對如此迫在眉睫的間題,政府實不能再坐視不理。政府現正構思徵收家居廢物的費用,並於去年年尾開始徵收傾倒建築廢料費,目的都是減少廢物及其對堆填區的負荷。與其在棄置問題上著手處理,倒不如及早在廢物產生的源頭上著手。後者的做法不是更來得直接和有效呢!

  (ii) 堵塞現時法例漏洞、修正不足及過時之處

     1) 法例漏洞,無法例保障私人地方:

  現時唯一對濫發函件有所管的法例,只有私隱條例對私人函件有所監管,但法例亦存在漏洞及不足之處,以致無法有效監管濫發函件,亦難以配合社會的轉變。

  根據本團體的調查,市民收到的促銷函件也包括直接插入郵箱內的函件,但現時並無任何法例監管該些函件。郵箱作為私人通訊之用,實不應任由任何人放置任 何物件在內,特別在一些不設郵箱,函件可直接放入屋內的住宅,私自向其放入函件,等如侵犯私人的居住地方。這些直接插入郵箱內的函件,當中亦包括郵政署發 出的通函。

  現時雖有個別屋苑或大廈的管理處已依「建築物管理條例」,再根據業主大會的議決,而拒讓函件派送人向其大廈派件,不過,歸根究底,個別市民的私人地方 仍是無法得到完善的保障。再者,在我們收集到的宣傳函件中,部份註明是由大廈的管理處批准派發的,據知部份管理處批准派發宣傳函件,以此向發函機構收費, 雖然收到的費用用於大廈的管理方面,但個別不想收宣傳函件的住戶的私人郵箱仍是被利用為謀財工具,顯見法例存有漏洞。

  至於,經郵政署發出的通函,是經郵差派遞的。大廈無權亦不會阻止郵差進內。個別大廈或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雖然可以向郵政署提出要求,而得郵政署批准豁 免該大廈或屋苑收通函郵件,但個別住宅申請豁免,則不獲批准。本團體最近發起市民個別向郵政署申請豁免收通函,共五十多名來自本港不同區域市民申請,都全 部被拒。根據郵政署向本團體表示,該署從未批准個人可豁免收通函。個別市民若想申請豁免收通函,便須得到其所住屋苑或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的同意,嚴重違反 了個別市民應有權利的原則。

  郵政署的拒絕或批准豁免收通函所依的理據和所循的步驟,全憑郵政署決定,市民對此一無所知,即使市民欲上訴,亦全無法例可循,其權利完全沒有保障。郵政署作為政府部門,實不應對市民的權利採取如此無法無理無據的蔑視態度。

  通函的數量單就2004年己有九千七百萬份,佔郵政署該年全年函件數量8.9%,數量龐大,對環境、堆填區和市民也帶來不少影響。宣傳函件現已廣泛被使用,而現時社會環保意識普遍增強,市民也大多認為政府應立法監管這種宣傳手法。

  因此,我們促請政府應盡快立法監管通函,法例應給予個別市民有拒絕接收宣傳函件的權利,建議定立法例給予市民以下權利:當個別住戶(包括業主、租客) 在郵箱上貼上「不欲收到宣傳函件」等字句時,除了獲得豁免的函件類別,如與公共服務有關的,所有插入其郵箱內的函件(包括通函),皆屬違法。

  就郵政署通函而言,本團體建議的做法對郵差的派遞工作不會構成不便,郵差無須花費時間核對任何不收通函名冊,只需在看見郵箱上有提示的標貼時不把通函 放進該郵箱內,符合切實可行的原則。郵局更可印製統一式樣的標貼,給市民貼於郵箱外,方便郵差辨認。郵局亦可根據各區市民領取標貼的情況更新成立資料庫, 統計各區不欲收通函住戶的數字,給計劃印製通函的機構參考,該些機構便可省回不少印製成本,減少紙張和資源的浪費,從而減少對地球和氣候的破壞,而郵局的 服務也可更加專業。

     2) 不少機構公然違反私隱條例原則:

  現時雖有私隱條例監管濫發私人函件,但不時有機構公然違反私隱條例原則。

  根據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內的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 關的用途。而在私隱條例內的第四條亦列明:資料使用者不得作出違反任何保障資料原則的作為或從事違反任何該等原則的行為,但如該作為或行為(視屬何情況而 定) 是根據本條例規定須作出或進行或准許作出或進行的,則屬例外。

  可是,一些被公開刊載的個人資料,包括在憲報上刊登的個別專業人士資料,例如醫生、護士等用來註冊的地址等,現在被一些公司或機構收集起來,作發放宣 傳函件之用。這個用途,顯然與政府收集這些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不相符。雖然違反者與收集者並非同屬一機構,但市民的個人資料卻已被濫用。此外,根據本機構 較早前收集的私人函件,當中夾帶的部份促銷函件亦並非與該私人函件的發函機構的業務直接有關,例如為慈善團體印製的宣傳單張。

  顯然有機構公然違反私隱條例原則,導致市民的私隱受到侵害,也造成更多環境破壞。

     3) 罰則過輕,難以遏止濫發函件:

  根據私隱專員公署給本團體的答覆,若市民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向他發出促銷資料,而有關的資料使用者不照辦,即違反私隱條例第34條,最高罰款只為 10,000元。而根據私隱條例,訂明各項罪行,例如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處第5級罰款(目前是25,001元至50,000元) 及監禁2年。以上罰則顯然過輕,阻嚇作用不大,以致有不少機構公然違反。相比之下,現時政府提出的《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內的罰款則 重得多,根據該草案,如電訊局長認為電子促銷商違反原則,便可發出執行通知,違者最高可罰款10萬元。繼續干犯者,得每天罰款1,000元。該草案亦禁止 任何人供應、獲得或使用收集地址軟件或己收集得的地址清單,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2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為一百萬元及監禁5年。

  有部份立法會議員曾提出,由於現行已有私隱法例監管濫發函件,所以無須再進行修例。但就今回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有關濫發傳真訊息部分,在政府提出以上 草案前,其實己有罰則制裁濫發傳真訊息人士,根據電訊管理局的「處理有關未經收件人許可而濫發傳真廣告的投訴程序」,如有兩次濫發傳真投訴,發訊人的傳真 線路將會被終止,但現時政府在草案中提出加重罰則,並提出罰款,顯見之前的制裁罰則太輕,難有阻嚇作用,政府才需要修改。所以這個做法也應適用於監管濫發 函件方面。

  因此,根據《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罰款原則,如有發函機構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內的第3原則、私隱條例的第4條及第34條,罰則也應與該草案看齊。

  (iii) 尊重市民的權利和意願

  根據本團體較早前進行的有關濫發函件的市民意見調查,85.6%被訪者表示不想再收到濫發函件,又有92%被訪者希望政府在擬定反濫發電子訊息的法例時,同時擬定反濫發函件法例。

  就《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政府提出監管濫發電郵的第一項依據原則為:「電子地址的註冊戶應有權決定接收或拒絕再接收發送至其電 子地址的電子訊息。」我們十分同意以上原則,但亦認為,個別市民更應有權拒絕再接收發送至其地址的函件,可惜現時香港並無足夠法例保障個別市民以上應有的 權利。我們要求給予個別市民應有權利的精神,和上述監管電子訊息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政府理應盡快為濫發函件提出基於相同精神的草案,正視市民的權利和意 願,盡快同時立法監管濫發函件。

  (iv) 不會影響商界推廣的運作

  根據本團體的調查,85.6%被訪住戶表示不想再收到濫發函件;8 0 % 被訪者認為濫發函件既虛耗紙張等資源,亦浪費人力和時間;82.3 %被訪者表示從未因收到該些函件而購買其產品、選擇其服務或參與其活動。因此監管濫發便可確保商界的促銷函件派遞至真正想收到該些函件的人手上,發函機構 亦可因應需求印製適量的函件,減低宣傳成本。立法監管濫發函件的精神,並非限制任何合法的促銷函件,而是停止濫發,一方面可以給予不欲收取的個別市民一個 選擇權,同時又不會影響商界推廣的運作,因為機構仍可照樣發函,只是所發函件更加有效,對商界實更有裨益。在美國亦有直銷商會設立資料庫,記錄不欲收某類 促銷函件或所有促銷函件的名冊,大受商戶歡迎。政府正擬為電子訊息設立不收訊息名冊,亦同樣應設立不收函件名冊。  

     (v) 外國的類似法例己實行數十年

  本團體的立法建議是參考了澳洲、美國的類似法例,兩地皆由1970年開始實行有關法例,至今三十多年,可見該些法例切實可行。

 例子1:澳洲法例
  根據該於1970年由澳洲維多利亞省訂立的法例,當市民在其信箱貼上「不要宣傳函件」等字句,除了獲得豁免的函件類別,如與公共服務有關的,所有插入信箱的函件皆屬違法。

 例子2:美國聯邦法例
  根據該法例,市民可將拒絕收取函件的意向,通知發函機構,如該機構再發,市民可通知郵局,郵局便停止替該機構郵寄函件予該市民。該法例原本只是指有色 情內容的函件,但後來在1970年的一次訴訟中,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收件者有全權決定是否願意接收該發函機構的函件,無論該函件是否有色情內容。

3. 結論及要求

  綜合以上立法論據,我們促請政府在立法監管濫發電子訊息時,應同時立法監管另一項極嚴重的濫發訊息問題,即濫發函件的問題。以下是我們的建議:

   I. 立法建議:
  當個別住戶(包括業主、租客)在郵箱上貼上「不欲收到宣傳函件」等字句時,除了獲得豁免的函件類別,如與公共服務有關的,所有插入其郵箱內的函件,包括郵政署的通函和由管理處批准派發的宣傳函件,均屬違法。

   II. 修例建議:
  建議在原法例上,作出修訂,並且加重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罰則應與《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內的相關罰則看齊。

    1)修訂私隱條例第4條:
  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不得作出違反任何保障資料原則的作為或從事違反任何該等原則的行 為。我們建議效法《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加入新條款,禁止任何人或機構供應、獲得或使用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取得的地址清單,即違反 「保障資料原則」內的第3原則。而罰則應與該草案內的相關罰則看齊。根據草案的「有關收集地址的規則」,禁止任何人供應、獲得或使用收集地址軟件或己收集 得的地址清單,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2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為一百萬元及監禁5年。

    2)加重罰則
  我們建議加重私隱條例罰則,如有發函機構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內的第3原則、私隱條例的第4條及第34條,罰則也應與《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內的相關罰則看齊。

  另外,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需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時,告知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再使用該等資料,我們建議資料使用者應該在每次使用時皆通知資料當事人。

   III. 規管範圍建議:
  我們建議政府立法規管濫發宣傳函件,給予不欲收取的個別市民一個選擇權,這個權利,應包括讓市民自行選擇不欲接收的訊息類別的權利,政府不應預先豁免 某類訊息;否則,便是剝奪了市民的選擇權,令別市民即使想「選擇不接收」被豁免類別的訊息,亦無法例可循。給予市民自由選擇權並不妨礙這些訊息的傳送,這 些訊息仍照樣可發給沒有選擇不接收的人士,令訊息能送達歡迎他們的人。但是,如不立法規管,便容易被人有機可乘,濫發訊息。因此,我們建議的規管濫發宣傳 函件條例,應規管所有公共服務以外的宣傳函件。

   IV. 其他建議:
  成立資料庫:根據各區市民領取標貼的情況成立資料庫,統計各區不欲收直接插入郵箱的函件的住戶數字,給計劃印製該些函件的機構參考,該些機構便可省回 不少印製成本,減少紙張和資源的浪費。另外,拒收名冊令宣傳函件到達歡迎它們的人手中,令發函機構的資源用得其所;更能配合社會所需。

消費者力量
2006年3月

4. 附件一:

市民對收取和規管垃圾函件的意見調查
進行:消費者力量
日期:05年9月
方式:電話抽樣訪問
對象:全港住戶
成功被訪人數:502
被訪者居住區域:
港島167人(33%);九龍139人(27.7%);新界:196人(39%)。
被訪者住處分類:
租住公屋160人(31.8%);居屋77人(15.3%);私人住宅265人(52.7%)。
垃圾函件=未經收件人同意或要求,而發送到其信箱的郵件或函件。 p> 1.全家每月收到多少份垃圾函件?
回答 1-10份 11-20份 21-30份 31-40份 41-50份 ?51份 不知/0份
公屋 160人 49.3% 30% 10.6% 2.5% 1.2% 1.8% 4.6%
居屋 77人 45.4% 32.4% 10.3% 5.1% 0% 3.8% 3%
私人住宅 265人 38.7% 28.6% 16.6% 4.2% 2.3% 2.7% 6.9%

2.你曾因那些宣傳品而購買其產品、選擇其服務或參與其活動嗎?

502人回答 1代表從來沒有 10代表每次都有
(1) 413人(82.3%);(2)46人(9.1%);
(3)15人(3%); (4)15人(3%);(5)13人(2.6%)。

3.你最後會如何處置這些垃圾函件?
502人回答 棄置414人(82%)回收或再用85人(17%)無意見3人(1%)

4.你覺得這些垃圾函件浪費以下資源嗎?
502人回答 物料(紙張、油墨和膠袋)473人次(94.2%);
人力(收信人、製作和郵遞)426人次(84.9%);兩者417人次(80%)。

5.你有否主動要求有關機構停止寄發這些垃圾函件?
502人回答 沒有435人(86.6%)有61人(12.1%)無意見6人(1.3%)

6.通知機構後仍收到其宣傳函件?
61人回答 有28人(45.9%) 沒有33人(54.1%)

7.(如沒有主動要求有關機構停寄這些垃圾函件)是否不清楚有何要求途徑?
435人回答 是266人(61.1%)   否169人(38.9%)

8.如清楚要求途徑,沒要求停止的原因?169人回答
費時91人(53.9%);不算滋擾33人(19.5%);沒所謂7人(4.1%); 其他38人(22.5%)。

9.你還想收到垃圾函件嗎?502人回答
不想430人(85.6%)  想66人(13.1%)無意見6人(1.3%)

10.政府打算規管濫發電郵,你認為應不應該同時規管垃圾函件?502人回答
應該457人(91%)    不應該41人(8%)  無意見4人(1%)

5. 附件二:

收集住戶垃圾函件結果(05年9月1日-30日)
 私人住宅(44戶)收到的所有垃圾函件:1144份
—發函機構與收件人曾有來往的垃圾函件佔616份(53.8%)
 —通函佔255份(22.2%)
 —直接插入郵箱的垃圾函件佔254 份 (22.2%)
 —有地址但無收件者姓名的垃圾函件佔19份 (1.6%)

 居屋(9戶) 共收到203份
 —發函機構與收件人曾有來往的垃圾函件佔161份(79.3%)
 —通函佔15份(7.3%)
 —直接插入郵箱的垃圾函件佔22份(10.8%)
 —有地址但無收件者姓名的垃圾函件佔5份(2.4%)

 公屋(18戶) 共收到287份
 —發函機構與收件人曾有來往的宣傳函件佔246份(85.7%)
 —通函5份(1.7%)
 —直接插入郵箱垃圾函件佔30份(10.4%)
 —有地址但無收件者姓名的垃圾函佔6份(2%)

消費者力量

Add comment March 1st, 2006

促請政府立法監管垃圾函件意見書摘要

促請政府立法監管垃圾函件意見書摘要

  【消費者力量】是一個反省現代消費模式的非牟利民間團體。就《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本團體促請政府在立法監管濫發電子訊息時, 應同時立法監管另一項極嚴重的濫發訊息問題,即濫發函件的問題。政府立法規管濫發函件,不單可減輕環境的災難和令市民得到應有的權利,更可堵塞目前的法例 漏洞,修正不足及過時之處,並對香港、以至全球環境各方面皆大有益處,同時又不會影響商業運作。

1. 立法的理據:

(i) 回應嚴重而迫切的環境問題

  根據本團體收集75戶的濫發函件數量推 算,香港家庭每年收到的垃圾函件(未經收件人許可、同意或要求而收到的宣傳品) 約11,427噸,製造這11,427噸紙張需砍伐27萬4千棵12米高,13-17厘米直徑樹木。宣傳印刷品泛濫,導致大片森林被砍伐。森林是陸地生態 不可或缺的一環,也發揮著防止水土流失、維持氣候溫和、維繫淡水循環等等功用。如人類繼續對林木過份需索,專家估計到2020年,全球九成的森林將會消 失。另一方面,森林破壞是導致目前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另造紙過程產生大量溫室氣體和化學污染物,其對臭氧層的結構造成顯著的破損,令全球暖化日見嚴 重。2002至05及98年是有史以來最熱的5個年頭,千禧年代將極可能取代 90年代成為史上最熱的十年。 氣候變暖帶來的不單只是氣溫上升的現象,它對全球的生態環境實帶來深遠和災難性的影響:導致氣候變得極端和反常、威脅整個海洋生態和全球海產供應、令海水 水位上升,造成鹹水倒流和淹沒低地、令南北兩極及寒帶區的甲烷危機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威脅全球安危。

  香港雖是彈丸之地,卻是全球其中一個紙張的大用家,單是2002年便消耗了156.4萬公噸紙張,耗量是全球平均數的四倍多。面對溫 室效應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香港人實在責無旁貸,政府絕對有責任領導社會從源頭開始減少用紙,減少砍伐樹木和造紙帶來的污染,而立法監管濫發函件,便是切 實可行的回應。

(ii) 堵塞現時法例漏洞、修正不足及過時之處

1) 法例漏洞,無法例保障私人地方: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監管直接插入郵箱內的函件。郵箱作為私人通訊之用,實不應任由任何人放置任何物件在內,特別在一些不設郵箱,函件可直接放入屋內的住 宅,私自向其放入函件,等如侵犯私人的居住地方。現時雖有個別屋苑或大廈的管理處已依「建築物管理條例」,再根據業主大會的議決,而拒讓函件派送人向其大 廈派件,不過,歸根究底,個別市民的私人地方仍是無法得到完善的保障。再者,據知部份管理處批准派發宣傳函件,以此向發函機構收費,個別不想收宣傳函件的 住戶的私人郵箱被利用為謀財工具,顯見法例存有漏洞。

  至於,經郵政署發出的通函,個別大廈或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雖然可以向郵政署提出要求,而得批准豁免該大廈或屋苑收通函,但個別市民若 想申請豁免收通函,便須得到其所住屋苑或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的同意,嚴重違反了個別市民應有權利的原則。而且,郵政署的拒絕或批准所依的理據和所循的步 驟,全憑郵政署決定,市民對此一無所知,即使市民欲上訴,亦全無法例可循,其權利完全沒有保障。

2) 不少機構公然違反私隱條例原則:

  現時雖有私隱條例監管濫發私人函件,但不時有機構公然違反私隱條例原則。一 些被公開刊載的個人資料,包括在憲報上刊登的個別專業人士資料,被一些公司或機構收集起來,作發放宣傳函件之用。這個用途,顯然與政府收集這些資料時所述 明的用途不相符。此外,根據本機構較早前收集的私人函件,當中夾帶的部份促銷函件亦並非與該私人函件的發函機構的業務直接有關,顯然有機構公然違反私隱條 例原則,導致市民的私隱受到侵害,也造成更多環境破壞。

3) 罰則過輕,難以遏止濫發函件:

  根據私隱條例,訂明各項罪行,例如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處第5 級罰款(目前是25,001元至50,000元) 及監禁2年。以上罰則顯然過輕,阻嚇作用不大,以致有不少機構公然違反。相比之下,現時政府提出的《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內的罰款則 重得多,我們建議如有發函機構違反私隱條例,罰則應與該草案看齊。

(iii) 尊重市民的權利和意願

  根據本團體較早前進行的有關濫發函件的 市民意見調查,92%被訪者希望政府在擬定反濫發電子訊息的法例時,同時擬定反濫發函件法例。就《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政府提出監 管濫發電郵的第一項依據原則為:「電子地址的註冊戶應有權決定接收或拒絕再接收發送至其電子地址的電子訊息。」我們十分同意以上原則,但亦認為,個別市民 更應有權拒絕再接收發送至其地址的函件,可惜現時香港並無足夠法例保障個別市民以上應有的權利。

(iv) 不會影響商界推廣的運作

  根據本團體的調查,85.6%被訪住戶表示不想再收到濫發函件;82.3 %被訪者表示從未因收到該些函件而購買其產品、選擇其服務或參與其活動。因此監管濫發便可確保商界的促銷函件派遞至真正想收到該些函件的人手上,發函機構 亦可因應需求印製適量的函件,減低宣傳成本。

(v) 外國的類似法例己實行數十年

  本團體的立法建議是參考了澳洲、美國的監管垃圾函件法例,兩地皆由1970年開始實行有關法例,至今三十多年,可見該些法例切實可行。

3. 結論及要求

  綜合以上立法論據,我們促請政府在立法監管濫發電子訊息時,應同時立法監管另一項極嚴重的濫發訊息問題,即濫發函件的問題。以下是我們的建議:

I.立法建議:
  當個別住戶(包括業主、租客)在郵箱上貼上「不欲收到宣傳函件」等字句時,除了獲得豁免的函件類別,如與公共服務有關的,所有插入其郵箱內的函件,包括郵政署的通函和由管理處批准派發的宣傳函件,均屬違法。

II.修例建議:
  建議在原法例上,作出修訂,並且加重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罰則應與《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內的罰則看齊。

  1) 修訂私隱條例第4條:
  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不得作出違反任何保障資料原則的作為或從事違反任何該等原則的行為。 我們建議效法《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加入新條款,禁止任何人或機構供應、獲得或使用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取得的地址清單,即違反「保障 資料原則」內的第3原則。而罰則應與該草案內的相關罰則看齊。

  2) 加重罰則
  我們建議加重私隱條例罰則,如有發函機構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內的第3原則、私隱條例的第4條及第34條,罰則也應與《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內的相關罰則看齊。

III. 規管範圍建議:
  我們建議政府立法規管濫發宣傳函件,給予不欲收取的個別市民一個選擇權,這個權利,應包括讓市民自行選擇不欲接收的訊息類別的權利,政府不應預先豁免某類訊息;否則,便是剝奪了市民的選擇權。因此,我們建議的規管濫發宣傳函件條例,應規管所有公共服務以外的宣傳函件。

IV. 其他建議:
成立資料庫:根據各區市民領取標貼的情況成立資料庫,統計各區不欲收直接插入郵箱的函件的住戶數字,給計劃印製 該些函件的機構參考,該些機構便可省回不少印製成本,減少紙張和資源的浪費。另外,拒收名冊令宣傳函件到達歡迎它們的人手中,令發函機構的資源用得其所; 更能配合社會所需。 消費者力量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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